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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李相赫中新融媒

截图来中国裁判文书网

7月14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丁忆莲、郝忆景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以鄂云梦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忆莲、郝忆景、肖康、闫光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建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10月21日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年11月28日对本案作出了()鄂云梦刑初字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忆莲、郝忆景、肖康、闫光福、张建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年8月22日作出()鄂09刑终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河北乙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连公司)于年8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成立,时任法定代表人丁忆莲,年2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实际负责人仍为丁忆莲。被告人丁忆莲注册成立该公司后,聘请被告人郝忆景为乙连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肖康为乙连公司业务主管和网络管理负责人,通过非法途径制作营销模式的程序模板,建立公司网站(××)和公司会员网络办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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