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4月1日讯(记者詹钘通讯员陈畅)近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消费投诉举报八大典型案例,一些不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物资配送随意涨价、销售过期食品等商家受到查处。1、孝感某粮油经营部销售大米计量不合格案根据群众举报,年3月4日,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对孝感市八里街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武汉市黄陂区某精米厂年1月18日生产的“义成香软米”(标称净含量20kg)和广水市某粮贸有限公司年2月23日生产的“盛丰随州大米”(标称净含量25kg)大米定量包装进行抽检,认定上述两种大米实际含量修正结果分别为13.kg和19.kg,其净含量实际值与标称值的计量偏差超过国家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按照“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大米并处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孝感某超市婴幼儿纸尿裤促销价格争议案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年1月28日和2月3日在孝感某超市分别购买的好奇铂金装M52片纸尿裤(下称纸尿裤)2包和1包,单价79元/包,年3月4日又在该购物超市购买同款产品2包,单价却为元/包。经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超市于年1月25日至2月8日开展该纸尿裤促销活动,原价元/包,促销价79元/包,活动结束后该商品恢复原价销售。投诉人年1月25日和2月3日两次购买的纸尿裤处在促销期,年3月4日再次购买时促销活动已结束,从而导致了同款产品的价格不一致。按照《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商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依法开展促销活动,超市的销售活动合法合规。经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购物超市协调,消费者与超市达成和解,于年3月6日作退货处理。3、孝南区朱湖某药店未明码标价案年1月29日,吴先生在朱湖某药店购买了口罩时发现该药店未明示价格,通过平台投诉。2月3日,孝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里销售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口罩)均无价格标签,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没有进行整改。孝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4、汉川市某物资配送商价格违法案年3月5日,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物资配送商销售的鲜鱼价格过高,一袋5斤装鲫鱼售价70元,价格为每斤14元,经调查该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进销差价高达70%。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对配送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5、云梦县某药房未明码标价案年1月24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开发路某药房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所销售的新河县申安防护用品厂生产的“KN95新折叠式颗粒防护口罩”、陇药皇甫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山楂颗粒”、江西鸿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板蓝根颗粒”等商品未明码标价,也未标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应标明的信息。云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药店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6、安陆市某购物广场销售过期食品案年2月10日,消费者胡女士投诉称,其2月9日在安陆某购物广场购买的袋装方便面超过保质期。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安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购物广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购物广场予以消费者10倍的赔偿。7、大悟县某果蔬销售商价格违法案大悟县市场监管局于年2月28日接到消费者易某投诉,称大悟县四姑镇周某某在高价销售苹果。经执法人员调查,大悟县四姑镇果蔬销售商周某于年2月26月从大悟县水果批发市场购进件(36斤/件)“红富士苹果”,进价元/件,按元/件的价格售出6件。大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给予周某罚款元的行政处罚。8、孝昌县某医药商城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口罩案年1月31日,消费者胡女士通过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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