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感中院受理了原告宁波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该案是孝感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对原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布局进行了调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管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另外,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获批孝南区、汉川市、孝昌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安陆市人民法院获批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
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孝感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13号)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标题:《孝感中院受理第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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