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五千年辉煌历史,文化瑰宝俯拾即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在整个世界法制史上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的。其中,一些法律典故是非常经典的,时至今日我们慢慢品味,发现感慨良多、获益匪浅。今天我们来看看这个贯穿整个我国封建法制史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第一次接触这个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在大学期间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上,当时的法制史老师用一口融合了河南和云南两大方言特色的“普通话”,一遍遍向我们说:“亲亲得相首匿”。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简单的讲就是亲属之间隐藏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来说,在古代一位丈夫犯了罪,他的妻子知道后替他隐瞒罪行,妻子不负刑事责任。放在现在,妻子有可能犯包庇罪,但在古代不仅没罪,还可能会受到官府的褒奖。我们都知道,在整个封建社会,儒家思想是一直以来的主导思想,几乎所有的社会规范的背后都有儒家思想理论的支撑。同样,“亲亲得相首匿”也不例外。《论语》里有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大家都明白,这是孔子的“亲亲相隐”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也是“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理论的源泉。孟子更是将孔子的这一思想进一步推进。“窃负而逃”的故事就是最好的证明:《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孟子,瞽瞍(舜的父亲)一旦杀了人,舜怎么办呢?孟子不能说不抓瞽瞍,因为瞽瞍毕竟犯了法;但又不能让舜眼睁睁地看着瞽瞍去坐牢。面对这个两难的局面,孟子设想了一个解决的办法:舜的天子之位不要了,偷偷把父亲背上逃走,在海边快快乐乐地住一辈子。在秦代,虽然实行“法治”,但还是有“子为父隐”的思想。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简,其中就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记录,可见“子为父隐”在秦朝已经明确的法律制度了。汉承秦制,不仅继承了秦代的这一立法原则,而且通过“春秋决狱”(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的方式是的“亲亲相隐”制度进一步发展。直到汉宣帝时期,颁布了一道“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至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并使之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原则从而首创性地进入汉律,标志着亲属容隐制度的法律化,奠定了我国古代亲属隐匿原则的法律基础。随后,各朝各代都对“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制度不断完善、补充,比如:南北朝时期,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到了唐代更是达到了“同居相为隐”:凡是同居共财的亲属,无论是否有服(丧服),均可以相互容隐犯罪,同时进一步又把部曲、奴婢同主人的关系视为拟制的亲属关系,允许其为主人隐匿;对于不同居共财的亲属,只要在丧服中属于大功以上的(例如,姊妹,侄女,子妇,侄妇等)则都可以容隐,同时对于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等这类属于小功或缌麻的亲属也可以予以隐匿。总之一句话,相隐的范围无线扩大到整个家族内部。有唐一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算是成为完整制度,宋元明清各个朝代,基本对其沿用基本保持了稳定。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规范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也随之终结。诚然,从法律上来看,规定“隐瞒亲友犯罪”这一自然行为为犯罪,必将导致更多的人成为犯罪人,使此种行为成为门槛最低,犯罪成本最低的犯罪了。当然,所“隐匿”的犯罪必须是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一旦超越这个原则,我国古代还有“大义灭亲”这句话。据说,我国台湾省的地方法律中仍有部分“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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