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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属于服刑人员

但和传统的在高墙电网内服刑不同

他们有相对的人身自由

可以和妻子儿女一起生活

可以孝敬父母

可以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圈

他们需要定期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递交个人情况汇报

离开居住地时要履行请假手续

而一旦有违法犯罪或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他们将面临被重新收监

这个群体有个特殊的称谓

——社区矫正对象

今天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社区矫正工作中脱管和漏管的概念

社区矫正脱管、漏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知识解读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或考验的刑事执行工作。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他们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一方面,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又有别于罪犯在监狱内的监禁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的一种开放式矫正模式,所以社区矫正同时也具有社会工作的属性。

什么是漏管?

◆漏管的概念: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漏管的具体情形: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什么是脱管?

◆脱管的概念: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离监管。

◆脱管的具体情形: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找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可以认定为脱管:

1.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

2.未按时报告个人情况的;

3.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外出无正当理由未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的;

5.其他下落不明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发现脱管、漏管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如何应对?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立即组织查找,查找时要做好记录,固定证据;

◆24小时内查找不到的,应当书面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反馈查找进展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假释的罪犯,还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监狱。

确定脱管、漏管后,对社区矫正对象如何处罚?

◆给予训诫、警告。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不超过10日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其训诫;超过10日的,应当给予其警告。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后,公安机关可以视情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治安管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通报人民检察院。◆提请收监执行。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超过一个月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对暂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下面

小编将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让大家进一步了解

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脱管后

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01基本信息

社区矫正对象韦某,男,年8月出生,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年6月16日到柳州市柳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柳江区司法局拉堡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02案件过程

年3月31日下午15:40拉堡司法所接到韦某妻子来电,对方焦急地向司法所打听韦某目前下落,并称韦某从昨天下午至今未回家,不知道他在司法所到底经历了什么事?司法所工作人员感到莫名其妙,因为当天所里并未安排该名社矫对象参加学习或劳动。意识到情况反常,拉堡司法所立即查看其定位信息,未发现异常,随即组织工作人员赶往韦某家进行调查。在韦某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妻子了解到:韦某大概从30日下午14点多出门,出门前告诉妻子他到司法所交三月份的学习笔记和个人情况报告,下午17:30左右韦某妻子欲与韦某进行视频通话,韦某未接,但回复了一条司法所门口的短视频,并发信息说自己被司法所训诫了。到了晚上20:00左右韦某又发称:其手机被收缴,有可能被司法局或司法所滞留到晚上或者第二天,同时还特别交待妻子不要将此事告诉妈妈,以免老人家担心。韦某妻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当时自己没考虑那么多,就相信了韦某的话。可是直到31日下午也未见韦某回家,期间韦某既不回信息也不回电话。担心丈夫安危的妻子情急之下,便想到了打电话到司法所询问。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工作人员便告知韦某妻子:当天下午韦某并未到司法所进行报到或者提交相关材料,查看社矫信息管理平台,其手机定位轨迹也显示韦某并未越界,经多种方式联系韦某也是处于失联状态,希望家属要与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如果有其行踪线索需要第一时间告知司法所,并告知其家属社区矫正对象不经批假无故外出或失联所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03案件结果

就在司法所还在努力组织查找时,韦某于当晚19:45分左右自行回到家中。4月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韦某交代了其失联经过:自30日下午出门后被朋友邀去喝酒,因不想妻子为其担心便编造了去司法所参加学习的谎言,当晚喝酒至凌晨1点半左右又赶至海吉星批发市场做生意,一直到早上8点左右收工,收工后去同行朋友家吃早饭,期间喝了白酒,直至最后酒醉在朋友家睡着,醒来时已经是晚上19:30左右。这时看到司法所的来电信息,这才与司法所联系。同日上午,区司法局局长助理、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对韦某也做了训诫,强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容儿戏,违反监管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04案件分析

本案中韦某在未向司法所申请外出,也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无故失联,属于脱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一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强化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在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三是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牢记自己的罪犯身份,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更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严重后果。四是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应该根据《社区矫正法》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和监管措施,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前期,必先向其详细说明具体的监管规定,并组织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从监管的意识。

05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供稿:社区矫正工作科

来源:淄博市司法局

作者/来源:狄城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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