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见义勇为”,在当今社会来说已经相当稀缺了,可能对很多人来说不是不想而是怕了,这可能是当今社会现象导致的吧。这不是一种美德而是一种“罪”,就好比在两千多年前的秦国。
年,湖北云梦县出土了一批记载秦朝法律的简牍,其中一批名为《法律答问》的秦简中就有一条规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距离百步以内的路人不加以救援,应罚两套铠甲。)
或许对现代人来说,这样的规定要求太高了,毕竟面对那鲜血淋漓的场面,不是所有人都有勇气与歹徒斗争的。但这项规定在当时却有着合理性:那时并没有发达的通讯条件,有罪案发生也无法立刻拨打,负责治安工作的“求盗”往往难以及时赶到犯罪现场。因此,由在场民众分担救助责任,有助于社会安定;再者,当时秦朝全民皆兵,每一个肢体健全的成年男人几乎都受过军事训练,也普遍有能力制止犯罪。
这条规定,其实还与连坐制相关。如今提起这项名闻遐迩的制度,人们大多都会觉得残酷:五家为一伍,十伍为一什,邻居们彼此之间都要互相监视,假如“什伍”中任何一人犯罪或者受到侵害,却没人去举报,所有邻居就盗同法”“与同罪”;遇上可疑人物等更要赶快“报警”,绝不能视而不见甚至窝藏他们,否则“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严酷的规定让人望而生畏,这也成了秦政“反人性”的一项重要证据。
只不过,秦政的批评者很少会注意到,连坐制迫使黔首们告发的都是真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涉及百姓的日常生活。这其实是一种警民联动机制,为的是最大限度地将各种犯罪与暴恐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秦律》对连坐制有各种各样的限制,绝不是“一人有罪,全体连坐”那样简单粗暴地一刀切。
一方面,连坐制分外强调知情与否,《法律答问》规定:一个人偷钱之后去别人家做客,主人如果知道他的犯罪行为而不去举报,事后要被罚缴纳一面盾牌;如果没有察觉,则不必论罪;《秦律杂抄》也有一条类似记载:“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意思是自己身为吏员,如果邻居家出现犯罪行为,可以不用被连坐。
另一方面,秦朝政府也严禁诬告或匿名举报,《法律答问》规定:对于刻意诬告者,官府不仅不受理,还要以诬告的罪行所应受的惩罚来罚诬告者;如果是匿名举报,官府的吏员们收到匿名信后不得私自拆开,而是要直接烧掉,这叫“有投书,勿发,见辄燔(fán)之。”为的是防止诬告成风、陷害好人。
哪怕只是刻意夸大案情,举报者都要受惩罚。比如有人偷了一只羊,另一人知道后跑去举报,却说成对方偷了一头牛(在当时,牛的价值远胜羊),那么举报者也得受罚,这种故意夸大案情的情况,叫“告盗加赃”。
当然,为了提高黔首们举报的积极性,秦朝官府还用各种手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同样是《法律答问》规定:“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即如果能抓获逃亡的盗贼,抓捕者就可依法得到他身上携带的钱财;捕获逃亡的、受过“完”刑(剃掉鬓角)的城旦,可以得到二“金”的奖励。
这种情况下,不难想象民众们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着多么高涨的举报热情了。《睡虎地秦简》中的《封诊式》是一部案例汇编,这里面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来自百姓的举报,验证着秦朝那遍地“朝阳群众”的现实:
某里的两名士伍发现一名男子私铸秦半两,另一名男子帮他打下手,于是主动把他俩抓获,带着个私铸的钱外加两套模具来报官;一对男女大白天通奸,被某里士伍发现,他同样将两人捕获,并给他们加上了木制械具,押送到了官府;最绝的是这个案子:一个小偷偷了牛之后逃亡了,路上发现另一名杀人犯藏身在市庸里,不知是不是良心发现,小偷抓捕了杀人犯,押送着他去官府,连带着自首。
《岳麓秦简》中还有一起强奸未遂案:“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嫌疑人也是因邻居的举报而被惩治。受害人是一位离异女性,不久前被丈夫“得之”抛弃,但一天傍晚,前夫却来骚扰她,突然将她扑倒在地,撩她的裙子,还殴打她。受害人为了稳住他,只得假意说怕在外面被人看见,还是回自家的好。“得之”同意了她的要求,拉着受害人往住处走。走到家门口,受害人大声呼救,她的一位邻居听到后立刻赶来救援,“得之”慌忙逃窜;此后在另一位邻居的鼓励下,受害人又将前夫告到了官府。“得之”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为“隶臣”。
与此相伴的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秦朝官府只是要求百姓见义勇为,那他们自己呢?事实上,秦朝法律对官员的约束比百姓严格多了。看看这个案子:这天有强盗闯入你家,你高声呼救,却由于邻居们都不在家,没一个人来支援,只得眼睁睁看着他把你家洗劫一空。后来官府抓获了强盗,需要按连坐制论罪。相关责任人包括你的邻居、你所属的那个伍的伍老、住的这个里的里典。应该怎样处理他们?
按一般人的理解,连坐制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统一处罚,邻居们当然都要被论罪了,但事实上,这条司法解释的回答是,邻居们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然同样不在家,仍然要论罪。
非但这些基层管理人员,官职越高越容易被连坐。《秦律》中不时可见关于官吏连坐的律条,《史记蔡泽列传》就说:“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最著名的连坐案例,要数商鞅变法时期的太子犯案一事。秦国的太子驷犯了法,但他年龄太小又是储君,不便对其直接处罚,结果太子的两位老师——公子虔、公孙贾就不幸“躺枪”,一个被割了鼻子,另一个脸上被刺了字。
这样处理的内在逻辑是:尽管官员本身没有责任,但罪案能够发生,本身就证明他们平时工作不力。这种情况就好比如今某地出现生产事故或建筑坍塌,尽管不是上级领导直接造成的,但极可能和领导本人平时玩忽职守、没有严格监督部下有关,所以他仍然要负责任。
这才是连坐制的真正用意所在: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百姓们必须见义勇为,官吏们更要承担相应责任,无人能置身事外,更不能直到见义勇为者牺牲或受重伤之后,才不痛不痒地表彰几句,发抚恤金了事。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美德”。下次再看到这类说法,请你一定反驳:在秦朝,见义勇为不是美德,真的不是——它是一种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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