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却从没有一天入狱服刑;被鉴定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却在一年内频繁跨省远行上百余次;且其被判处的财产刑万元也未执行到位。经调查,刘某的前夫陈某与云梦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戴某关系密切,戴某接受陈某吃请后帮助刘某弄虚作假逃避收监执行。最终,戴某、陈某被判处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跨省监督揭开“纸面服刑”背后黑幕#
所谓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具体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行为。
在能够成立本罪的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减刑、假释裁定权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一般上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判减刑、假释、赞誉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另外,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构成本罪的首要前提是相关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关于减刑,我国刑法的总体规定可以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前者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后者则主要是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但是,特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是不得适用假释制度的。具体而言,即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后,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前者的话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三大类情形下都可暂予监外执行。而后者只有作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暂予监外执行。
要构成本罪,其客观方面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非法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具体来说,其实施犯罪的方式多种多样,可能是行为人单独一人实施,也有可能是和有关人员一起,伪造各种证明材料等。
前述案件中,刘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其前夫陈某和云梦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戴某一同伪造相关公函等使其得以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十年六个月的刘某竟从未入狱,令人匪夷所思,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伤害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着实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惩。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2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