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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面对春秋战国天翻地覆的社会大变革,各国没有不从五等爵制向军功爵制转变的。关于五等爵制的情况,《礼记·王制》中有明确的规定: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特点有二,一是授爵对象面向贵族。由周天子把同姓(姬)子弟和异性姻亲以及先朝的后人,封在各地作诸侯。诸侯根据不同的爵位,获得不同数量的疆土和人民,即授民授疆土;二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由此形成了后世所称的世卿世禄。

不过,由于齐、楚、燕、韩、赵、魏等国先后为秦所灭,政府档案被毁,其军功爵制除保留一些零星资料外,具体面貌无从查考,唯有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制赖《商君书·境内》得以保存下来,因而本部分重点探讨秦军功爵制的原则、内容和实施功效,并借助其他历史文献,如《史记》、《战国策》、《墨子》、《韩非子》、《说苑》等,简要介绍这一制度在山东各国实施的情况。

秦军功爵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秦军功爵制在春秋时代就建立了

只是这一时期的秦军功爵制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秦军功爵制真正走向成熟是在商鞅变法时期。商鞅继承了山东六国特别是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所确立的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赏必行,罚必当的改革精神,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变法原则,建立起既有深厚的理论底蕴,又具有相当可操作性的秦军功爵制。第一,关于授赏的标准,商鞅明确规定是军功。

即彼能战者践富贵之门

富贵之门,必出于兵。商鞅认为,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作壹(指专务耕战)而得官爵。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这就使得宗室贵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凭血缘关系就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从此,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就成为秦人政治生活的一般原则。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有内公孙毋爵者字样。

直到秦始皇统一后,大臣还说,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可证这条法令在秦国确已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也说明商鞅变法以后,人的政治经济地位要由军功来决定。为了提高并保护军人(包括农民)的社会地位,商鞅坚决杜绝农战以外的其他可以得到富贵的渠道,这就是利出一孔。他认为,只有阻止商人染指农村,染指土地,才能避免或因天灾人祸,或因劳动能力低下而经济困难的战士家庭再次走向赤贫的命运,从而保证农战政策的执行,使秦国军队始终保持高昂的士气,最终统一天下。

关于受赏的具体内容主要保存在《商君书·境内》中,

大致有:设置了二十等级的爵位。《史记·秦本纪》集解关于秦二十级军功爵制的记载:《汉书》曰‘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伍千石。’其爵名:一为公士,二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上少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如此众多等级的爵位,显然有利于引导士兵不断进取,始终保持高昂的劲头,奋勇杀敌,永不懈怠。

对于士兵和军官授爵有不同的规定

在士兵中,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关于军官,能得一甲首者,其赏赐与士兵同。屯长(五人一屯),百将(百人一将)一级的军官,如不能亲自斩敌得甲首,其所部士卒斩敌计三十三首以上,则赐爵一级,即所谓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按满额论功行赏),赐爵一级。其他如统领五百人、千人的将领以及俸禄为六百石、八百石、千石的县令以及国封尉,能斩敌一甲首者,赐爵从优。在较大的战役中,如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野战斩首二千,皆算作盈论。

结语:

凡是参加战斗的各级将领和官吏,从无爵位的校徒、操士向上算起,各赐爵一级。其中,高级将领如大将、御、参,则赐爵三级。对于战争中没有战功或逃跑者,秦军功爵制也规定了严厉的处分,以致家属临战前都要嘱咐战士不得,无返。如果失法离令,若汝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这样一方面是功名利禄,一方面是严刑峻法,于是英勇杀敌就成为士兵的唯一选择,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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