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却没有被湖北省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湖北省保密局)录用。为此,湖北某地级市公务员夏敏(化名)在信访无果后,状告湖北省保密局被驳回。
针对夏敏的信访,湖北省保密局今年1月15日书面回复称,没有录用她,是因为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并希望她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
但夏敏认为,她在某地级市政法委工作多年,并多年从事保密工作;而被录用者在孝感市云梦县人社局工作。她认为自己更适合这个岗位。
对信访结果不服的夏敏,今年7月13日起诉湖北省保密局,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受理此案。
9月30日,武昌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夏敏将湖北省保密局列为被告错误,并驳回其起诉。夏敏表示,她已委托律师向武昌区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保密局人事处工作人员10月16日回复记者称,已经知晓夏敏状告保密局一事,不录用她的具体原因保密局已向有关部门和夏敏作出过回复。
成绩公示显示,夏敏(化名)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
总成绩第一未被录用
夏敏29岁,这次让她心灰意冷的考试,发生在两年前。
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夏敏报考了湖北省保密局宣传法规处科员职位,此职位招录1人。
年6月23日,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了《湖北省部分省直单位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折算汇总表》,夏敏笔试折算分为34.分,面试成绩折算分为44.35分,总分为79.分,位列第一。
和夏敏一同进入考察阶段是,还有第二名潘某。潘某的笔试成绩折算分为36.分,面试成绩折算分为42分,总分为78.0分,其工作单位为云梦县人社局。
当年8月9日,夏敏接受了考察,9月7日参加了体检,考察体检均为合格。
同年12月9日,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了《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将湖北省保密局拟录用人员潘某予以公示,并留下了举报电话。
此后,夏敏及其家人多次提出异议。直至年1月15日,湖北省保密局发给夏敏一份《信访问题回复》称:根据你多次提出的信访诉求,我们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下,对年度公务员考录工作进行了认真核查。我局年公务员考录工作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招录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招录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发现违规操作、破坏考录公平、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
给夏敏的《回复》称,你报考我局公务员,并最终进入考察阶段,体现了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水平。由于与你一同进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经过慎重决定并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录取了另一名同志,希望你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
拟录用人员公示拟录用潘某
被质疑的岗位适合度说法
对于湖北省保密局提出的第二名“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的说法,夏敏对此并不认同。
公开资料显示,夏敏于年8月通过公务员招考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某地级市政法委。同时,她出示的两份保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显示,其年11月获湖北省保密局颁发的全国保密干部全员培训湖北省保密干部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以及某地级市国家保密局年6月颁发的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
夏敏说,年1月,业务培训合格后,她正式任机关保密员,负责本单位(含合署办公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制定、自查自评、保密员队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写、机要通信等。年1月,她所在的地级市保密局发文成立全市保密检查督查组,任命她为副组长。
“招考职位表上职位描述是从事宣传法规、机要保密管理工作,难道我的工作经验和表现不更适合到保密局工作?”夏敏表示质疑。
夏敏认为,根据《湖北省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第八条“公示和审批”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公告明确指出,拟录用人员的确定必须结合考试成绩、体检、考察结果。也就是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考试成绩第一名应该有优先录用权。“他们的信访回复也证明了,我在体检和考察中并没有问题,而且我并未放弃这次机会,为什么要录用第二名呢?”
湖北省保密局给夏敏(化名)的信访问题回复
起诉遭驳回
夏敏说,这次报考湖北省保密局未被录取,对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
夏敏与丈夫原本都是武汉人,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随着孩子出生,婆婆从武汉到某市帮她带孩子,公公一个人在武汉工作,一家人过着三地分居的生活,“如果我按正常情况录用回武汉工作,公公、婆婆不用两地分居,孩子也能享受到外公外婆的疼爱”。
省直机关招录考试竞争激烈,取得第一名非常不易。对于在职公务员,报考资格更是异常珍贵。夏敏说,以前规定入职满2年方能再次报考,她年入职某市政法委,年才获得再次报考机会。而根据新的规定,在职公务员已不能再次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这次被弃录,意味着她不可能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回到武汉。
夏敏说,考试成绩在互联网上公开,考察公告在机关大楼贴出,人尽皆知,最终湖北省保密局录取了第二名。面对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的关心,她无从解释、无法说清,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
法院在受理夏敏的起诉后,10月8日,夏敏收到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原告报名参加湖北省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原告位列第一,第二名潘某。年12月9日,湖北省委组织部对湖北省保密局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拟录用人员为潘某。年2月7日,湖北省委组织部作出《关于同意录用潘某同志为公务员的函》,年4月3日,湖北省委组织部作出《关于录用潘某同志为公务员的通知》,年被告向原告作出《信访问题回复》,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该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湖北省保密局是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且公示、录用潘某的文件由省委组织部作出,湖北省保密局没有作出录用潘某的决定,因此原告将湖北省保密局列为被告错误。又因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是党委部门,上述行为无论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的行为还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批准的行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武昌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夏敏的起诉。并称,如夏敏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武汉市中院。
夏敏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夏敏已通过武昌区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已经寄送至武昌区法院。
(来源:澎湃新闻)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