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都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其实这后半句是古代人几千年前就写进法律的。根据。上世纪70年代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当时出土的大量战国晚期及秦国时期的竹简。
这个出现里边,都是当时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文书,就记载了这么一个经典的案例。说秦国当时有一对男女,光天化日之下正在行不轨之事,衣冠不整时,被巡逻的士兵抓了个正着。这下可热闹了,绑的结结实实送到当地派出所。如果是在现代的话,一般情况下通奸不算是违法犯罪,只是受道德约束。但是在当时的秦国,通奸是违反秦国法律的,那是当时古代民警们社区里长们日日常抓不懈的一项治安工作。那跟现在某一些吃瓜群众动不动冲进屋子,拿手机拍照片抓现行,满足地证据完全不一样,是要有法律依据的。要真说起来,古代真的比现代人狠,一旦发现男女把握不住处罚惩罚从肉体到精神都是非常重的。例如,近代,由于文学家写了一部剧叫雷雨啊,剧是很经典,可是剧情超级乱啊:儿子与继母相恋,同父异母的兄妹发生关系,并怀上孩子。哼,在那个时候要遭受非常严酷的惩处,严重的会被处以极刑。
我们又根据岳麓书院收藏研究的秦简记载说,秦国当时有一对利臣田和利切是这个利臣吏切是当时秦朝政府的行徒奴隶之称谓。南昌利臣煜称吏切,这俩人是兄妹,结果发生了不伦之情。当地一位御史就趁着田,于是二人一次幽会时,派手下一个叫做物质的小吏,将他俩抓住。按照当时秦法规定,若如此,要被当街斩首爆尸,这兄妹俩之间吓傻了,幸亏家里有点钱,凑吧凑吧,凑了四千钱就给了这个物质。拜托他说,抓获二人时,我们俩是不在现场的,是分开抓的。换言之,捉奸不是捉双的。没想到审判的时候,收了一大笔钱的物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经受住了糖衣炮弹的诱惑。将这笔钱最后是退了回去。那这个案子最终终审判决,兄妹俩都被砍了。可见捉奸必捉双这一句俗语乃是从古流传下来的。
鲁迅很严肃的说,这也是古人在量刑上通奸罪成立的关键要素。也可能是由于受到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影响。男女知识在那个时候确实是较为奔放,比如说是老百姓的流传下来的,上至国君,下至大臣苟且之事,那都是赤度惊天像什么陈林公为人荒淫无道,联合两位大夫与夏征书之母夏姬通奸。还有什么臭名昭著的魏宣公,先是勾搭上了他爹魏庄公的小老婆一江。后来老爹挂了,又将一江偷运出宫,金屋藏娇,俩人还生了儿子。其中一位长到16岁的时候,原本定好和齐国喜公的女儿瑄疆为妻。没想到魏宣公看到貌美如花的宣江本人竟然中间截胡,自个儿迎娶儿媳妇等等。这样的故事很多了,简直荒唐到无以复加。那秦国是以严刑峻法著称的,等到嬴政统一六国后,作为被母亲风流运势严重伤害了的受害者之一,就觉得这类丑事必须更为严厉才行。
遂于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年,利用出游南至云梦,沿江而下登会稽山,祭大禹庙,以望南海之期,特亲自以小篆刻石立碑。一名法贵正风俗背上嬴政,直接给了老百姓一把刀出主意,说,只要你发现生活当中另一半对你不忠,现场捉住你可以直接杀掉对方,然后伪造现场便可死无对证。都说皇帝金口预言,多亏了始皇帝没多久沙丘暴风,否则全社会面上这么干,那是严重违反的法家精神,是开历史倒车。但大体上从延续秦律的汉朝开始,后世的朝代确实是继承了秦朝或者秦国捉奸捉双这条法则,并用以定罪量刑。比方说曾经出土的西汉简牍张家山汉简当中就明文记载说通奸罪现场必须捉奸,没捉到就不算犯罪,必须无罪释放。好玩的是书里边还对应着一则经典案例,说某地杜县护理一男子病逝,吃苦味寒,棺材还摆在陵堂,而他的老婆竟然带着相好的在棺材后面的内饰丝棍恰被自个的婆婆撞见。婆婆害怕彪悍的儿媳妇儿到第二天才敢去报官。那审判结果本是此女无期徒刑,并剃去鬓角。虽然说没被处死,这也是很重的罪了,但法庭上有一位法律工作者就觉得不妥。没有抓住现形,怎么能定这么重的罪为由,就说服法官将罪行减轻了。你看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这则判定可以看作是古代依法规范行为的典型范例。
那等到后世不行了,道德逐渐大于法律,人治大于法治。这就另一说了,一向是比较黑暗的元代法律曾夸张的规定说捉奸之后,俩人同时杀死,那是合法的。但若只杀了其中一人,那杀人者就得抵命,真是荒唐的一批。但是也将捉奸捉双的说法进一步加强流传语境。捉奸必捉双的古训就是这么流传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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