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涵燚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年3月15日,云梦县城北市监所接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消费者马赛赛称:本人于年2月25日在某平台“涵燚影音电器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共计消费.9元,年2月27日到货后,我在该产品包装内发现了一张“全五星10字以上优质评语+追评+收藏店铺小额打款”卡。

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涵燚影音电器官方旗舰店”销售电子产品,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包装内存放一张“全五星10字以上优质评语+追评+收藏店铺小额打款”卡。消费者在卡片上都打5星,然后将5星图片加好的评价发到网上,截图发给当事人的客服,当事人的客服看到5星+好评后,返现金5元给消费者。

当事人开展的评5星返现金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返现获取客户好的评价以达到宣传自己销售的产品、服务好,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方式提高自己销售商品的质量知名度、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并改正,所销售的商品没有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一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裁量。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的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罚款2.5万元,上缴国库。

孝感市市场监管局

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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