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魏某甲、魏某某、吴某某等十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以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某、吴某某、吴某甲、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先后加入“阳光工程”,在湖南株洲、江西景德镇、南昌、九江等地租房从事传销活动,并以看生意等名义引诱亲戚、朋友、同学等人继续加入该传销组织。年3月,上述人员所在团队搬到九江市濂溪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阳光工程”无实际产品,不提供任何服务,是以虚拟的投资份额为依据,收取申购费,通过获取提成的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购买第一份份额需缴纳元,此后每份份额需缴纳元,参加者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不断发展下线,并以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的份额为依据,以返利、工资形式获得提成,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为实习业务员(购买份额1-2份)、组长(购买份额3-9份)、主任(购买份额10-64份)、经理(购买份额65-份)、老总(购买份额份以上),“三晋”即从实习业务员晋升、组长晋升到主任、从主任晋升到经理、从经理晋升到老总。
该组织配有大总管负责团队的全面管理,申购总管负责团队申购手续的办理等,自律总管及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团队纪律,能力总管负责团队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及能力提升,经晨总管负责安排团队学习场地及组织学习。老总直接统管自己发展的团队,负责全部事务。组织内部有《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对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
被告人魏某某于年5月左某经其小舅子舒某某介绍在湖南株洲加入“阳光工程”,成为舒某某的直接下线。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三四十人。其于年6月成为老总级别,后其团队迁往浙江湖州、江西九江等地,并于年解散。年4月起,魏某某帮助吴某某、左某某、于某某、程某某、许某某等人团队管理账目,上述团队如有新人申购,管理人员会将申购人员的姓名、购买份额、上下线相关人员的姓名发给魏某某,魏某某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相关人员的分红后由管理人员发放,魏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新人申购21份,魏某某可得余元管理费)。各团队出现问题,魏某某会帮助制定解决方案,以消除不利于传销组织发展的因素。魏某某供述其在管理上述团队期间获利十六七万元。
被告人魏某甲于年3月经舅舅舒某某介绍在湖南株洲加入“阳光工程”,成为舒某某的直接下线。其发展了其丈夫吴某某及同学刘某某为直接下线,吴某某、刘某某分别发展了吴某乙(音)、许某丙、曹某某为下线,许某丙等人又分别发展了下线。后其所在团队迁往江西景德镇、南昌、九江等地,随着下线的不断加入魏某甲成为老总级别。年,魏某甲离开九江,其发展的团队由其丈夫吴某某负责管理,从传销组织中的获利及分红都被吴某某转入魏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魏某甲供述其与吴某某共获利三四十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年经魏某甲介绍在湖南株洲加入“阳光工程”,成为魏某甲的直接下线。吴某某发展了其哥哥吴某乙(音)、许某丙为直接下线,吴某乙、许某丙分别发展了高某某、许某丁等人为下线。吴某某系老总级别,其间接发展的吴某甲线下有四十余人,间接发展的许某某线下有五十余人。吴某某负责管理其所在团队,召集各总管开会,对组织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曾直接主管传销组织的申购事宜,直接掌控申购账户;还担任该传销组织在九江地区的“教育总监”,分配、发放传销组织“三代老总”的奖金分红和传销成员的工资发放事宜。年4月,其利用在传销组织的获利在武汉购买白色奥迪A4汽车一部,该车于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吴某甲于年11月左某经其堂弟吴某某介绍在九江加入“阳光工程”,发展了田某某、潘某某为直接下线,田某某、潘某某又分别发展了潘某甲、管某某为下线。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四十余人,为老总级别。年1月起,吴某甲在团队担任大总管,帮助吴某某管理团队,传达吴某某安排的工作指示,与其他总管共同做好业务员的能力提升。后其直接指挥后任大总管孙某某做好组织申购、成员信息收集汇报工作,掌控申购账户,分配、发放传销组织“三代老总”的奖金分红和传销成员的工资发放事宜。
被告人许某某于年7月经同村村民许某丁介绍在九江加入“阳光工程”,发展了许某甲、王某某为直接下线,许某甲、王某某又分别发展了许某乙、陈某某、谭某某等人为下线。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五十余人,为老总级别,其供述在传销组织共获利十余万元。
被告人许某甲于年12月经其父亲许某某介绍在九江加入“阳光工程”,发展了许某乙、陈某甲为直接下线,许某乙、陈某甲又分别发展了许某戊、路某某、张某甲等人。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五十余人,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许某乙于年1月经堂哥许某甲介绍在九江加入“阳光工程”,发展了许某戊、路某某为直接下线,许某戊、路某某又分别发展了许某己、许某庚等人为下线。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四十余人,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孙某某于年11月经姑姑许某辛介绍在九江加入“阳光工程”,发展了孙某甲、周某某为直接下线,孙某甲、周某某分别发展了孙某乙、秦某某、叶某某、费某某等人为下线。孙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三十余人,为老总级别。年4月,孙某某担任大总管,协调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做好传销组织申购、成员信息收集汇报等工作。
被告人潘某某于年5月经表姐田某某介绍在南昌加入“阳光工程”,成为吴某甲的下线。其发展了其丈夫管某某为直接下线,管某某及其下线又分别发展了下线。潘某某为经理级别,曾在团队内担任经晨总管,向新人讲解“八大心态”,提升新人心理素质。年2月,其担任能力总管,负责传销成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传销成员演讲锻炼口才,提升团队发展业绩。
被告人李某某于年底经同学左某甲介绍在九江加入“阳光工程”,发展了其母亲张某乙为直接下线,并将同学黄某某作为张某乙的直接下线,黄某某等人又分别发展了下线。李某某为经理级别,于年底成为传销组织的申购总管,负责按上级要求告知新申购成员缴纳申购款的接收账户,办理新申购成员申购相关事宜。
年4月28日21时许,魏某某被许某乙、许某某等人扭送至濂溪区公安分局刘家塘派出所。年4月30日,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濂溪区公安分局说明其参加“阳光工程”的情况。年5月22日19时40分许,吴某某在湖北云梦县城关镇隆盛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当地民警抓获。年5月25日7时许,吴某甲在湖北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江盛路路口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年6月3日,魏某甲主动到濂溪区公安分局说明其参与“阳光工程”传销活动的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吴某甲、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魏某甲以从事“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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