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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元前年,经历了春秋战国几百年的诸侯之间战火纷争,相互割据的局面,秦最终一统天下。秦代统一后在全国推行的“书同文”、“车同轮”等措施,将几百年了生活不同地区,发展不同文化的人们又联系到一起。秦统一后,还改变了思想上春秋战国以来百家争鸣的局面,还将法家思想定为正统推行到全国。因此,秦代法制思想在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不仅融合了前期的思想净化,对后世也影响深远。

告奸制度是秦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色,了解告奸制度不仅有利于从宏观把握秦代法律制度,更有利于从小处着眼,弄清楚秦代特色的法律制度。告奸制度便是秦代众多法律制度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弄清楚告奸制度具体构造的,可以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分析告奸制度形成的思想成因,还可以对其进行社会评价。

什么是“告奸”

历史面对的不仅是过去,更是现实。中国的法律制度源远流长,研究法律制度史,秦朝是不可避免的研究对象。秦代奉行法家思想,又是历史上第一个实现大一统的朝代,它的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告奸制度正是秦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告奸即“告发奸邪也。”“告”是告发的意思,“奸”的含义有很多,在商鞅变法时期为了打击奴隶旧贵族势力,把“奸民”定为只有那些不从事具体劳动,却享有世卿世禄,父死子继,世代为官的人。但商鞅变法目的并不都是打击旧贵族势力,他的根本目的是推动法治,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所以秦代告奸制度的对象十分广泛,即泛指大众一切犯罪的行为。

不仅有上层的奴隶贵族,也包括了下层的普通平民。

在《商君书》中,有较多关于告奸的思想,而在《云梦秦简》中则有关于告奸的具体制度规定和案例。“奸”代表的犯罪也是多种多样的,在秦代的法律里认为只要是奸邪不合法之事,均应告发。对犯罪不告发的人,还要承受连坐等法律后果。

连坐制度可以说是告奸制度的基础。连坐又称又称缘坐,指的是那些本身无罪,又被他人犯下的罪行相关联,受到处罚的制度。连坐制度是从原始部落发展而来,在原始社会两个部落发生战争,胜利一方屠杀战败一方全体族类。由这个的习惯发展至封建社会,尤其是秦代,加上法家思想的影响,在社会大力度推行连坐制度,旨在加大法治力度,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这也被认为是秦代严刑峻法的一种表现。

除了连坐制度,还有什么连坐制度。什伍在秦律中既是一种行政组织,同时也是军事组

织,这是一种在军伍中的告奸规定。《商君书》规定:“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秦律中规定,如果知道同伍中有违法犯罪之人而不告发,则全伍都被诛,只有告发才能免罪。秦律中还规定了同伍之人,在攻陷城的时候,如果一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其他人必须告发,否则,也将被治罪,甚至是严厉的惩罚,由此可知秦律关于军队告奸的规定,目的还是为耕战而服务的。

秦代制度化的告奸制度,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还体现在在程序方面。告奸制度除了具备秦代诉讼法中一般制度的特征之外,更具备着自己的特色。但是,由于秦代没有专门的诉讼法,所以对于告奸制度的程序性规定散见于各种史料之中,但这仍不妨碍它的独特性。

“告奸”制度后的思想因素

据现在的学者研究,秦代法制建设经历了商鞅变法时期,商鞅被害至秦统一六国时期,秦帝国时期,这三个时期使秦国的法律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在前期秦国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受到了商鞅思想的极大影响,可以说,它完整的体现了商君思想中的人性论、法治论和重刑论,但同时,它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从中吸取了精华,再加上秦国自身特色最终成熟。

商鞅

性恶论是法治思想的基础,也是秦国法治体系的理论支持。无论是商鞅还是李斯,他们都认为人类本性就是自私自利的。不过只要运用合理的手段,人们还是可以被治理的。告奸制度就建立在人性自利论的基础之上,用来管教民众,治理国家的手段。这种思想认为必须要告发触犯法律的人,否则,就要受到跟奸犯一样的惩处,这就是告奸的人性论基础。所以,在秦法制构架中,并不推崇儒家提倡的等级秩序,反而鼓励亲人朋友之间相互告发。

在人们的观念里普遍认为,法家思想是反对儒家思想的,因此秦代作为一个法家思想为尊的朝代,其对立面的儒家思想是受到打压的,但是仔细观察秦的告奸制度,就可以看出此制度受到了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的影响。在以家庭为基础的相关犯罪中,对“尊”一辈的权利也给予了更多的保护。比如,老人到官府告发其子不孝,并且要求判处其死刑,官府是不能像对待平常的死刑犯一样给予其三次原宥的机会的,相反,应该立即对其进行逮捕,以免其逃跑。

法家思想认为法律才是衡量人们行为公正与否的客观准则,只有一切都依法办事,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在商鞅看来,善民讲良心,讲道义,会顾及人情而不愿出来揭发罪行,这不利于国家的强盛。所以,国君要依靠法律治国,就必须依靠奸民,以奸去奸,利用奸民自私自利的本性,让他们纠举揭发触犯法律的行为,这样一来,国家必强,这也是事皆决于法思想的延伸。

告奸给秦朝带来什么影响

告奸制度是法家治理体系重要的一环,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执行能力,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可以提高秦国的综合国力,为一统天下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军事能力。而且商战国末期正处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的交替时期。彼时,新兴的地主阶级蒸蒸日上的发展,相对应的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还没有完全被摧毁。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代表着正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建立封建制度,反对复古。所以,在商君的法制体系中,为了打击旧奴隶贵族的势力,必须将奴隶从奴隶制的枷锁下解脱出来,告奸制度就是打击奴隶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在秦的法律中奴隶也可以告奸,甚至是告发自己的主人。在此之前奴隶只是主人可以任意买卖的财产,此项制度从一方面也表明了了,奴隶不再只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了人身属性。其次,奴隶如果告奸有功,不仅可以摆脱奴隶籍,甚至可能获得爵位赏赐,使大量奴隶摆脱奴隶身份。而且,这样的制度设计也便于封建君主监视奴隶主贵族的活动,约束奴隶主行为,防止奴隶主的复辟,对打击奴隶制度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还有什伍告奸制度,什伍告奸制度一般被视为阻碍进步的因素。但是什伍制度除了在告奸连坐制度中发挥作用以外,还在其他的方面有所影响,例如对现代的基层组织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建立什伍制度的政治意义在于将全部的人民都编入户籍,它的初始目的在于将秦国控制下的人口通通纳入到了什伍的编制之中,这样可以更好的互相监督,参与农战,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兵力的强大。

在实际中,什伍还有一个层面的意义,就是什伍之间不仅仅是互相监督,告发的关系,还是互相帮助,守望相助的关系。什伍制度中,邻人,典老不仅负有告奸的义务,还负有互相帮助的义务,而且,此义务乃法定,帮助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而不仅仅受道德的约束。什伍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重刑主义色彩,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对社会管理和协调发展有一定的作用,摒弃其重刑色彩后,值得现代借鉴。

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根据人的自利论来指定制度,维护法律,也就决定了秦朝统治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赋予人民更多的是管束而非自由,是惩罚而非赏赐。而且秦朝法律鼓励告发,自然无法避免诬告的情况发生,虽然有反诬告的规定,但人们之间失去信任,整个社会还是陷入恐慌。

从商鞅开始,历代秦朝君主设立重刑的目的是希望达到民不敢犯,法治必得的效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结果却适得其反。尤其是秦朝建立后,除了秦国故土,使广大人民之前没有经历过秦国从商鞅变法时期就开始的法制思想普及,其他六国人民突然遭受严苛的法律,反抗会更大。

在秦朝如果人民反抗还要受到极其残忍的镇压,这使整个社会处于严刑下的服从,而非德刑下的自律,百姓自然怨声载道,加上版图的扩大,刚刚建立的秦朝,还没有将法制思想深入到六国百姓的心中。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严苛刑法就是人民寻求解放的重要原因,最终刚刚统一六国,实力强大的秦国,灭亡在农民起义之下。

大泽乡起义

结语

在分析强大的秦国为何二世而亡时,大部分人都会想到秦代严酷的法律,告奸制度虽然有积极的影响,但极端的执行,是社会上的百姓失去了相互之间的信任,最终以法家思想强大的秦朝,最终灭亡在严苛的法律之下。

中国法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虽然现在中国法制与时俱进,面临着现代化的转型,但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内核仍是不能抛弃,这就要求我们从法律史的角度着手,研究中国法律的价值,以期推动今天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史记》

《商君书》

《云梦睡虎地秦简》

《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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