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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泉州中院统一部署下,晋江法院集中宣判涉恶案件4件7人,其中4人属于犯罪集团成员,3人属于犯罪团伙成员。晋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银汉,审委会专职委员陈维山,刑一庭庭长刘基荣分别担任审判长,承办具体案件。

据悉,为进一步扩大扫黑除恶宣传效果,进一步营造强势打击氛围,当日,新浪网对此次公开宣判活动进行现场直播,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水深参与直播访谈。

涉恶

谢某等4人被判寻衅滋

被告人谢某,男,年出生,晋江市磁灶镇人;被告人黄某,男,年出生,晋江市安海镇人;被告人刘某,男,年出生,重庆市彭水县人;被告人张某乙,男,年出生,晋江市磁灶镇人。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韩某、李某、张某甲(均已被判刑)以及苏某、陆某、杨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逐步形成以谢某为首要分子,以韩某、李某等为相对固定的组织成员,张某和杨某等人参与,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晋江市、南安市等地受雇于他人对债务人及其家属或住家、经营场所采用泼洒油漆、抛掷石块毁损财物、拉横幅、聚众造势、滋扰等方式进行恐吓、闹事,先后于年4月份、年8月份、年期间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谢某还实施了个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为讨要存在纠纷的欠款,雇佣并纠集被告人刘某、张某乙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采用到被害人王某店门口拉横幅、在汽车上张贴讨债的白纸、用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进行恐吓、闹事,先后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黄某否认控罪;被告人刘某、张某乙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黄某、刘某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92元

涉恶

“00后”犯强奸、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陈某系“00后”出生未成年人,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及曾某、张某、白某、令狐某(均已起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曾某为明显的首要分子,张某、令狐某、白某为较固定的重要成员,陈某及蒙某、王某为一般参与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晋江市有计划地实施了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奸、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陈某参与实施了强奸、聚众斗殴。同年10月25日,陈某被抓获。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涉恶

被告人练某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练某,男,年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至年1月,被告人练某及孙某、曾某、项某(均已起诉)、刘某、黄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长期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孙某、曾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练某及项某、刘某、黄某等人受其指派参与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年1月11日至4月24日,曾某(已起诉)接手孙某,该犯罪集团以曾某、曾某某为首要分子,期间被告人练某及刘某、黄某于1月底离开该犯罪集团。

年5月至年4月24日期间,该犯罪集团以经营大洋泰公司为幌子,实则在晋江市、石狮市、泉港区等地区违规以月利息高达15%左右的小额贷款放贷为业,并有计划地对借贷人及其家人多次采取以电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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