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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小史(二)

秦王朝(公元前年~公元前年)在历史上的统治十分短暂,只有短短的16年。但是,秦朝在中外历史上的声名远扬,这不仅仅是困为它铸造了震惊中外的焚书坑儒的罪恶,还因为它在中国最早建立和健全了专制主义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制定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完整的法典——秦律。这可以算是中国帝王“严刑治国”的开端。以秦律观之,中国历代“重刑轻法”、以刑治民、驭民而不是以法制理念、法度制度治国治民的状况初现端倪。

自信心、报复心、雄心和野心,使得从西方边陲之地杀进中原,并完成兼并六国之大业的秦王嬴政更加自命不凡,自以为德高三皇、功过五帝的嬴政,从此摒弃了“侯王”之冠,自命为皇帝。皇帝自称“朕”,“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并废除了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等等,规定皇帝按世代排列,第一代称始皇帝,后世以二世、三世计,传之无穷。

法治和行政手段勾画的又一个国家形象,是统一了文字、度量衡与货币,这是前所未有的新面貌。

虽然秦始皇颁布的法典秦律不完全是他这个时期的发明创造物,却在此时最成体系和严密,也得到尽情地甚至是疯狂地实施的效果。在此之前,秦国的成文法初创于商鞅时期,商鞅以李悝《法经》为本,改法为律,成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而秦并六国过程中,又吸收为己所用的六国法令条文,几经修订增删,形成颇具威慑力的秦律。

根据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代竹简,在尽并天下之前,秦律早已突破商鞅时的六章,仅“律”就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行书、属邦共18种条。

秦律的内容可谓法网严密,条目繁杂、烦琐,上至军国大事,下至民间生活,皆有限制,且立规入微。如盗采人不足一钱的桑叶,要罚征徭役30天;盗人羊颈上的绳索,与盗羊同罪;私自移动田界者,要判处“耐”刑,即剃去鬓发,以示犯罪;禁民穿锦履,而何谓锦履呢?秦律明文,以丝织成的鞋,其上绣文,即为锦履。如此等等,可见得始皇“事皆决于法”的意图。

因此,根据秦律,一切不符合法度的“乡俗”与“私好”,都要禁绝;一切“奸邪”行为和“邪僻淫佚之民”,具属“不容”之列。全国上下,要做到“尊卑贵贱,不逾次行”。秦始皇在位期间,常常亲自处理各种案件,“以衡石量书,日夜不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可见集大权于一身之劳苦!

其实,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本意,不过是“万事皆决于刑”的高压治国之术的体现,这可以从“轻罪重刑”的立法思想中得到反映。秦律规定,5人同盗,盗得一钱以上的尽斩左止(砍左脚);甲盗不满一钱,乙发现却不抓获之的,乙当被罚一盾之钱。而层出不穷的秦王朝的施刑名目,更显示了凡事皆决于刑的血腥统治。

秦二世之时,朝廷发闾左適戍渔阳,陈胜、吴广等人屯大泽乡。遭大雨,道路不通,度已失期。按秦律,“失期,法皆斩。”于是有陈胜、吴广之倡议:“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根据初步统计,在秦朝处刑的名目就有数十种,其中赀、笞、迁(流放)、耐、髡、黥(在脸面上刻字)、劓(割鼻子)、鋈(断足)、斩左止、宫或腐(男了阉割,女子幽闭)、戮、磔(分裂肢体)、弃市、枭首、绞、烹、诛九族、三族、籍没(注销户籍,没收为官家奴隶)、坑等等,皆是今天看来十分让人触目惊心的野蛮刑名。“轻罪重刑”的立法原则,正好投合了先秦法家“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由至”的法制思想。

李斯是秦国的丞相,因为宫廷之争而失败,被施五刑而死。《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公元前年七月,李斯身着赭色囚服受刑。行刑者先在脸面上刺字,用刀割掉鼻子,割断其舌,刑吏数人用铜针、铁凿等,在额头和两颊刻凿创口,再砍掉左右脚趾,用藤条或荆条将人活活打死。多人轮番持棍狠杖于李斯两股,每杖之下,环列者皆群和之。待人死后,已是面目全非,人鬼不分了。此时,再砍下首级示众,最后将尸体剁成肉酱,在市场上将其肉卖掉以供食用。

李斯之死其实不值得同情,其本人和商鞅、韩非一样,将专制理论推向极端,他的“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的“督责之术”极是狠毒,只意在使民众时刻处于苛刑的恐怖之中,而他自己在具五刑之后,终致被夷三族。在秦王朝万事皆决于刑的时代,李斯之惨死,实在不足为奇。

多年之后的中外史家在写到秦王朝的焚书坑儒这段历史之时,还在痛心疾首,慨感许多。但是,我们也看到,在这么一个高压、集权和广施重刑的国度里,在这个事皆决于刑的国度里,焚书坑儒不过是这个酷杀政制中的一个小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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