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来“大秦帝国”系列最后一部《大秦赋》热播,重新激起了大家对秦的兴趣。对于秦的统治,有人认为先进、有人文关怀,有人认为残暴无比,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而笔者将借助秦国时期的律令,为大家展现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先进大秦——但也正是因为过于超前于生产力才成为了暴秦。

▲史记

公元前年到公元前年,67年间,据《史记》记载统计,秦军总共斩首万级。以当时人口为万计算,杀死了当时二十分之一的人口。考虑到秦的军功爵制,夸张报功的可能性不大。然而秦时期并没有后来明朝那样严格的首级核查机制,不但负责后勤、运输的民夫可以被斩杀算进战功中,没有参与战争的平民也可能被杀死冒功。以长平之战为例,秦军总共杀死赵国男丁45万,其中战兵只有10万人左右,余者为辅兵和运粮民夫等。

▲长平之战,流血成河

冷兵器研究所之前的文章《古代战争史中谁才是灭绝人性的屠戮之王?和蒙古人相比,朱温家不算啥》,就曾提到“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显然滥杀无辜对于秦军而言非常普遍。如公元前年信陵君在邯郸之战大破秦之后,六国收复了大片土地,上面的人口和经济却已被秦军严重摧毁。

▲信陵君魏无忌

除了采用军功爵制,酷好杀戮之外,奉行古典军国主义的秦还对人民征收重税。秦国时代人民赋税就不轻,到始皇时代更是征收“泰半之赋”(三分之二),对人民的压迫是繁重的。由此而言,秦称作暴秦确实不冤。但是否秦制除了扩张效率高之外就没有可取之处了呢?不是的。如果只是让人民痛不欲生而没有让底层得到一点好处,哪怕有军功爵制提供的上升空间,人民就愿意赴汤蹈火去扩张吗?那当然是不可能的。根据对秦简的考古,发现秦制当中有放在当时非常先进的福利制度。

▲里耶秦简

首先,秦非常重视发动人民的能动性来维护秩序,丝毫不吝恩赏。按秦律,能生擒群盗一人,相当于斩首二级,官府赏十四金,金一两,值半两钱。也就是说,除了立军功,通过见义勇为捕捉盗贼,也能获得上升空间。其次,秦制在严苛的同时,也存在保护个人权利的部分。按《二年律令.贼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这比起某些西方爱好者群体津津乐道的欧洲“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要显得先进得多了。秦律中还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身高未盈六尺的未成年人犯法,从轻处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哪怕只是教唆其盗取十钱,也将被处以磔刑。这无疑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依靠。秦律还为不愿意从事军事的知识型人才提供了成熟的培养体系和上升渠道。首先,秦人可以随意向官吏询问法令,百姓问完以后,法官还得把所问之事写在木板上,剖成两半,一半存档为《法律答问》,一半让百姓作为凭证带回去。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不但律法深入人心,一些聪明点的人,也有了渠道认字。其次,郡县普遍设有官学——学室。学室中的学生称为“弟子”,弟子的来源有一定限制,规定至少是“史”的子弟。所谓“史”,即是政府各级机关的文书、书记、档案员等低级公务员。弟子在学室中,要学习书写、驾车、击剑、射箭等,其实就是儒家“君子六艺”的变种。但因为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入仕当官,秦崇尚法治,最重要的学习内容,还是明习法令。

▲科举制在隋唐成型

显然,秦的人才培养存在一定的阶级固化性,但如果考虑到科举制要多年后才会产生雏形,我们也不必对此苛求。最后谈大家最关心的福利制度。古代的生产力下,不可能实现全民福利,像宋朝以福利著称,也只是尽量照顾弱势群体,因此宋朝税重,历代起义最多,却极少大型起义。而千年前的秦在福利制度上,可能并不输给赵宋。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显示,“孤寡穷困,老弱独传,残疾癃病”之人,官府都会减免其徭役,严禁悍暴恶徒欺凌之,照顾其衣食饥寒。对于残疾退伍军人,朝廷也会安置在“隐官”进行抚养。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

人民只有不用担心自己伤残疲病,老无所依,才能够忘死为国作战。秦制税重,但也确实以重赏和弱势群体保障,做到了很大程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秦法以严苛著称,稍一触犯法律,就会被要求缴纳高额罚款,乃至沦为刑徒。缴纳不起罚款,也一般会沦为刑徒。对于这些犯法者,是否就没有获得新生的机会了呢?秦制严苛,导致犯法和连坐沦为奴婢者极多。但迁移百姓时,雇农能获得土地,隶臣妾(犯罪沦为官奴隶者)去了可以获得自由,赘婿也能变成普通民众,重新立户籍,这就有利于边境地区的开发。

▲秦二十等爵制图

相比古罗马时代往往是破产者沦为奴隶,秦制以犯法者为奴,供立功者驱使。虽然二十等爵制的确存在着商鞅留下的花招,最上面几等正常情况下只有旧贵族中的翘楚或者来自外国的客卿才能担任(除了白起这种完全靠斩首杀出来的怪胎),但是通过立功让自己成为一般的人上人还是很有可能的(不见得一定要战功,秦制下立功有很多种手段)。

▲古罗马时代破产者往往举家沦为奴隶任人挑选

另外,秦制下的“隐官”机构,即用于收容刑余之人的官府手工作坊。表现良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亦或是冤假错案里受了肉刑,已经无法在社会上容身的受害者,往往会被安排到“隐官”工作,政府给予合理的报酬,令其能够维生。另外,汉承秦制,从《汉书·刑法志》推测,犯罪沦为隶臣妾者,也不是永远成为奴婢,而是通过劳动一段时间,就能恢复自由成为平民,这是对于罪行不重者,允许其在一段时间后得以重见天日。

▲《汉书·刑法志》

既然大秦有着如此健全发达的古典制度,为什么还灭亡了呢?笔者推测,六王时代秦的福利制度能够运转,靠的是稳步扩张带来的扩张红利。如“隶臣妾”的来源不仅仅是罪犯,也包括扩张战争中俘虏捕捉所得。秦灭六国后,大工程更多,却不再有扩张红利,因此虽然赋税加重,法律更加严苛,但福利保障制度在秦始皇和秦二世时代很可能名存实亡了,而秦也最终因暴政灭亡。到了汉代,虽然继承秦制,但降低税率为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因此汉代的兵役和徭役虽然也繁重,法律也严苛(较秦有所减轻),但百姓毕竟能够生存。而由于不但没有扩张红利,汉代的扩张绝大部分还需要消耗大量财政资源(包括讨伐匈奴、经营南越等)的缘故,秦的福利保障制度绝大部分在汉代也消失了,这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因此,秦的福利保障制度虽然先进,但放在生产力落后的当时,确实仅仅适合于扩张阶段,放在大一统时期就不合时宜了。秦制被汉制所修正,并在东汉时代废弃了全民动员制度来安抚民力,也是不得已的选择了。毕竟,君如舟,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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