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指纹技术因为具有唯一性、不易改变,且易留下痕迹的特性,被广泛应用到了各行各业,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其实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早在几千年前,我国的古人就已经开始利用指纹,因此中国也被称作是“指纹发源地”。小编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古人是如何利用指纹的。
一、来自远古的指纹痕迹
我国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遗址出土了许多六千多年前的陶器,有些上面附有清晰可见的指印。这些指印可能是制作时偶然留下的,但也可能是有意识地作为标记或图案用的。
我国从很早的时代就使用印章,印章用多种材料制成,其中有一种是泥印。美国芝加哥菲尔特博物院藏有一枚中国古代的泥印,正面刻着姓名,反面印有一个拇指的印痕,条条阳纹清晰可辨。考古学者确认,这枚泥印属于周代或前汉,其制作年代距今已有二千余年。
此外,秦汉时代公私文书大都写在竹简或木牍上,寄发时用绳捆上,在绳端或交叉处封以黏土,上盖印章,作为信验。我们在古代书简的封泥上常可看到明晰的指纹,而且有些封泥并不加盖印章,只有指纹。这种有意按上去的指纹显然是为做鉴定用的。
二、古代文书契约——唐代“画指券”
年的时候,在我国新疆地区出土了几件唐代文书契约,每张契约上都明文写道:“两和立契,画指为信”,或“两和立契,按指为信”,或“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等等。而且每张契约落款处当事人、保人、证人还一一画上指印。这些指印都是将手指平放纸上,画下食指三条指节间的距离。
唐朝还有一种方式是直接以指纹为信的物证。年在新疆出土了的一份唐代藏文文书就是这样。在这份文书的落款处按有四个红色的指印,其中的三个已经看不出纹线,但还有一个能看到纹线,可以肯定是指纹。
另外,唐代也有以整个手印来代表一个人的情况。如年在新疆出土的延寿四年遗言文书两件,上面均有朱红手印。经鉴定两件文书上的手印均为右手手印,但不是同一个人的右手手印。
由以上出土文物来看,可见我自汉以来就有所谓“下手书”,到了唐朝,在文书契约已经相当广泛地应用指纹、指节纹和指章印作为一个人的凭证了。这说明我国人民在一千三百多年前已经认识到指、掌纹(印)可以代表一个人。
明以后,指节纹就已经很少使用了,主要是指纹和手模(手印)。至今历史博物馆等单位还保存着明清时代许多印有指纹的借据和卖身契原件。而西方发现最早的一张按有指纹的单据是年一个美国人的订货单,时代是晚得多了。
三、指纹在案件侦破方面的应用
现如今,各国的司法部门在侦破案件的时候,指纹已经成了“证物之首”,在侦破案件时发挥着巨大作用。而我国早在秦代,就已经使用“手迹”作为侦破盗窃盗案件的物证。
在年出土的云梦县睡虎地秦简中就记录着:“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这一记载表明当时已把作为盗窃案件现场搜查的重要证据之一。
到了宋代,手印已正式作为刑事讼诉的物证。在《宋史元绛传》中就曾经记录了一件诈骗案。从案件侦破的过程就可以看出,当时处理民事纠纷常用手印作为证据,而且能鉴别出手印属于何人,甚至还可以通过“指理”来判断人的体态和年龄,并加以验证。
以上说明,我国最迟从宋代开始,在审理案件或处理民事纠纷时,就已经开始使用指(或手)纹了。而国外利用指纹侦破案件的第一例是年发生于阿根廷的一起谋杀亲子案,这是世界上公认警察机关利用指纹侦破案件的第一例,可是它比我国宋代应用指纹审理案件的记载晚许多年。
四、手纹在中医方面等的应用
中国古代医家注意到指纹与病症的关系,尤其是对小儿的指纹观察比较详细,并把它作为一种诊断方法。因为小儿寸口脉部位很短,难容三指以候寸关尺,只好以一指定三关,以食指纹分三节,从近至远名曰风关、气关、命关。
据说正常的指纹是红微有点青,隐约不显,不浮不沉;而病态的指纹则有浮沉、红紫、淡滞之分。清代陈复正说:“浮沉分表里,红紫辨寒热,淡滞定虚实,三关测轻重。”
所谓测轻重是指纹见风关,为病邪初入,证尚轻浅;纹见气关,为病邪深入,其势方盛;纹至命关,或透关射(指)甲,病多危笃。当然,这种利用指纹诊断病症的方法虽然可能有一定的道理,还必须结合对全身症状的分析检查才能作出正确的诊断。
除了上述这些,我国古人对指纹的应用还有很多,比如手相术等,但这种就没什么科学依据了,在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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