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

从“禹禁”中可以知道,当时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禁令的本意并非出于环保,而是考虑物产,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国最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了。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里面有这样的规定:军队进入崇国境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所谓“毋填井”、“毋伐树木”,即要求军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不过,夏禹和周文王这些环保禁令并不是专门为环保而定制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

秦国的“环保条款”被发现于年12月。当时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

《吕氏春秋士容论》中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一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同一时期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均保留有“禁烧”条,对极容易污染大气的焚烧行为作出种种限制。如《唐律杂律》(卷二十七)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以后至10月30日以前这段时间之外的时间。

在南北朝时期,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公元年)春,当时的皇帝高洋曾下诏:“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规定的冬季一个月内烧荒,其他季节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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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历史故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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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禁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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